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僅得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一條之事由提起撤銷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三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忠記水電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五│000000000│參萬參仟玖佰捌拾│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JC三四五四二三│ │ │ │有限公司蔡國興 │甲分行 │一六五 │元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