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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七號 聲 請 人 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四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報紙及刊登 證明各一紙為證(見本院卷第五、六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路│0三三一─七0五─│貳拾貳萬柒仟捌佰│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LA四五九五八四│ │ │ │公司 甲○○ │竹分行 │0四二六九八 │零壹元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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