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七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 年六月八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碩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中鋼碳素化學股份│合作金庫銀行前│000000000│壹萬捌仟元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PA八三四九一二│ │ │ │有限公司林文淵 │金分行 │0八0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