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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八號

聲請人
德穗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田
訴訟代理人
林百鴻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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