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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五號
聲 請 人
再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六八號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號││ │ │(新台幣) │  │ │   │├─┼─────┼───────┼─────────┼──────┼────────┼──────────┼───┤│1│臺灣士敏工│第一商業銀行高│○三九六三─三 │捌萬壹仟壹佰│九十三年一月十四│TA0000000 │ 二 ││ │程股份有限│雄分行 │ │肆拾肆元 │日 │ │ ││ │公司 │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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