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三八號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二張 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二張,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鳳山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B 法 官 藍家慶 ~B 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FO ~T32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四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考│ ├──┼───────────────┼─────────────┼─────┼────┼────┼──┤ │ 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00000 │ │壹 │壹仟 │ │ ├──┼───────────────┼─────────────┼─────┼────┼────┼──┤ │ 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00000 │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