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 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八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八三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經聲請人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一紙為證 (見本院卷第七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八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榮順企業社林榮漢│中國農民銀行美│四二六─二0─0二│陸仟壹佰伍拾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0000000 │ │ │ │ │濃分行 │0四四─三 │ │ │ │ │ ├─┼────────┼───────┼─────────┼────────┼───────────┼────────┼──┤ │2│柯李苓華 │大眾商業銀行前│六一─三 │伍仟叁佰陸拾伍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0000000 │ │ │ │ │金分行 │ │ │ │ │ │ ├─┼────────┼───────┼─────────┼────────┼───────────┼────────┼──┤ │3│黃炳隆 │高雄市第二信用│000000000│壹仟玖佰叁拾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0000000 │ │ │ │ │合作社四維簡易│ │ │ │ │ │ │ │ │型 │ │ │ │ │ │ ├─┼────────┼───────┼─────────┼────────┼───────────┼────────┼──┤ │4│郭來璉 │高雄市第二信用│000000000│肆仟玖佰叁拾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0000000 │ │ │ │ │合作社營業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