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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八號

聲請人
崇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謝  雨  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F0
~T32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崇苔實業股份有限│臺灣銀行三民分│000000000│肆萬貳仟伍佰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AL一0三七五八│  │
│ │公司      │行      │七0五      │        │           │三       │  │
├─┼────────┼───────┼─────────┼────────┼───────────┼────────┼──┤
│2│崇苔實業股份有限│臺灣銀行三民分│000000000│壹萬壹仟陸佰零伍│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AL一0三七五八│  │
│ │公司      │行      │七0五      │元       │           │五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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