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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李昭彥黃呈熹蘇雅慧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家淳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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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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