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淳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