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中映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訴人與甲○○、丙○○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95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008 元,應繳裁判費為8,59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