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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7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中映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訴人與甲○○、丙○○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95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008 元,應繳裁判費為8,59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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