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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建簡上字第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富強洪碩垣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建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
台灣騰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皓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度建簡上字第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除據上訴人繳納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外,尚有新臺幣陸仟

陸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二庭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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