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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訴人
益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

94年度建字第10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0,71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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