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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1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私立舍抄樓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慶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和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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