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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承攬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宗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邦工程有限公司因94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承

攬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858,3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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