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宗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邦工程有限公司因94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承
攬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858,3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