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方錦源
- 當事人千巧工程有限公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千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余如惠律師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調解室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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