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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1號

原告
魏天擇即豐億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蔡玉燕

原告與被告圓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無正當理由未依

限提出會有失權效果,本院將不予審酌,以避免延滯訴訟,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約、依限(93年5 月13日)完成「煤場輸送帶消防儀控設備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證明(如係提出書證影本,例如驗收證明書等,請併將繕本逕送對造;如係聲請訊證人,則請具狀陳報證人姓名、地址及詳細待證事項;下同)。

二、系爭工程業經「被告」驗收合格之證明。

三、系爭工程經「業主」驗收合格並結算完成之證明。

四、對於被告關於已「溢付」新臺幣1,260,000元抗辯之意見。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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