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69號
- 原告
- 長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被告
-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森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潔律師
李亭萱律師
林敏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付款銀行欄關於「第一銀行灣內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銀行路竹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