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黃宏欽、郭宜芳、王雅苑
- 當事人黃耀民即政大帆布材料行、與被上訴人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5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0號上 訴 人 黃耀民即政大帆布材料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王雅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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