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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黃宏欽郭宜芳王雅苑

  • 當事人
    黃耀民即政大帆布材料行與被上訴人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5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0號上 訴 人 黃耀民即政大帆布材料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王雅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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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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