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4號
- 原告
- 李曜嘉即宏竹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立文即文星電視材料行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