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李曜嘉即宏竹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鄭立文即文星電視材料行
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