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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海商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19號

原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被告
CRANFORD
被告
any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告
丁○○○ ○○ ○
被告
any
法定代理人
Dr. Eberh
被告
高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告
戊○○○○○ ○○
被告
PING LTD)
被告
5 M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告
甲○○○○ ○○○
設Dolgorukovskaya Ltd. Building 4/
住同上

           住Pal

            any

           住2-5

            g D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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