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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2號

原告
乙○○
被告
集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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