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03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20399號

聲請人
信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二紙。

二、相對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