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03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20399號
- 聲請人
- 信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二紙。
二、相對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