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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王伯文高英賓陳億芳

  • 當事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 訴 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瑜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陳億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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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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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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