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乙○○、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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