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5號附 帶 上 訴 人 即 被 上 訴 人 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訴 訟 代 理 人 甲○○ 附 帶 被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2 月4 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3年度岡簡字第6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時當庭限期命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5 日內補正,茲已逾期,附帶上訴人仍未遵守,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