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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資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三二六八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00三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三二六八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於此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工程款債權,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建字第三六號審理而由兩造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達成訴訟上之和解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卷屬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未起訴,即屬無據,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謝 雨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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