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盈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