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52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52號

聲請人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林伯璋
相對人
傑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明華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返還代墊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