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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07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907號

聲請人
優築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冠鋐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執全字第344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伊之財產,但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其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證屬實,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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