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請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人
二號
法定代理人
王國維
相對人
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七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又第二審訴訟費用則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九千二百五十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相對人應負擔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五十五元│ 九千一百四十七元 │├──────┼────────┤ ││第一審郵費 │九百一十六元 │(9755+916)* 6/7= 9147 │├──────┼────────┼────────────┤│第二審郵費 │一百一十元 │ 一百一十元 │├──────┼────────┼────────────┤│總計 │ │ 九千二百五十七元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