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揚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聯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226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2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用新臺幣952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
計 算 書┌────────┬─────────────┬─────────────┐│項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054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952元 │原繳1,904元,退郵952元 ││ │ │ │├────────┼─────────────┼─────────────┤│合 計 │7,006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