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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04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萬嘉慶 洪振偉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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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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