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義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04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萬嘉慶 洪振偉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