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50號
- 聲請人
- 茂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查聲請人為債務人,其聲請宣告
破產所列積極財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4,192,580 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為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50號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查聲請人為債務人,其聲請宣告
破產所列積極財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4,192,580 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為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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