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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5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50號

聲請人
茂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查聲請人為債務人,其聲請宣告

破產所列積極財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4,192,580 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為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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