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華
- 送達代收人
- 黃培峻
- 被告
-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
一、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