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王南華、徐立
-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送達代收人 黃培峻 被 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 一、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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