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中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周展
六樓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點耐火保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87,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1,3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3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