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華
- 被告
- 黃靜瑤即富銘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黃靜瑤即富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1,66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9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