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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告
益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銅
被告
乙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洪巒嬌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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