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如
- 被告
- 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整輝
原告與被告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 萬3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