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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被告
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整輝

原告與被告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 萬3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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