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號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廷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號377號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3,51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民事鳳山庭 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