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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8號

給付買賣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告
奎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欽
被告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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