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 被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強安鋼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陸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