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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鶴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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