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7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告
詠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乙○○

       甲○○

前列三人共同     上二人共

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44,1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 育 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