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76號
- 原告
- 詠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乙○○
甲○○
前列三人共同 上二人共
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44,1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