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10號
- 原告
- 天佑工程行即李佳益
- 被告
- 甲○○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宗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宗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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