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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2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告
茂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茂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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