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3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侲晟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於民國93年12月27日」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另關於「93年12月27日起至96年12月27日止」,應更正為「93年12月17日起至96年12月17日止」;另關於「其中61,804元沖抵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6 其中1,840 元沖抵利息‧‧‧」;又關於「綜合授信約定書第五條」記載,應更正為「綜合授信約定書第六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