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胤嘉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038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訴 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胤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4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胤嘉實業有限公司於93年8 月27日邀其餘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之授信約定書,被告於93年8 月31日向原告借用0000000 元,約定於96年8 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八之固定計算,自借款日起,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本件借款原告除獲償本金 457620元,及自94年6 月29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被告未按期清償,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履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0000000 元,並自民國94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