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恒和防火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64號上 訴 人 恒和防火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