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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陳銘珠
  • 法定代理人
    丙○○、甲○○、乙○○、丁○○

  •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丞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0號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丞邦企業有限公司 邦貨運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31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7,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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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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